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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一审获赔188万 同人小说还能不能写?

类别:人文民俗 日期:2018-12-25 8:11:04 人气: 来源:

  梦见包被偷

  原标题:金庸诉江南案一审获赔188万 同人小说还能不能写? 中新网客户端8月17日电(记者

  中新网客户端8月17日电(记者 宋宇晟)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审公开宣判。这件被称为“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的纠纷,一审判决江南等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

  “同人作品”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近年来网络上不乏此类作品。本案是否预示着同人作品都涉及类似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金庸与江南的纷争就进入了视线。当时,金庸方向广州天河区递交诉状,起诉江南及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权。

  而江南所在地为,广州法院没有他的地址,导致江南未收到相关文件,被法院公示,又被网友挂在网上。

  2017年4月,此案正式开庭,双方庭辩的核心焦点在于,《此间的少年》里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

  金庸方认为,上述原创武侠人物在数十年的中,已在意识中形成了鲜明经典的形象,具有极强的辨识度。而《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这些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并获利,了金庸的著作权,也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江南方则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根本区别。作品中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且不涉及针对金庸作品本身的改动。

  记者注意到,《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作品中大量人物相同。其中,与《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包括郭靖、杨康、黄蓉、欧阳克、欧阳锋、黄药师等;与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包括令狐冲、林平之、独狐求败、东方不败等;与金庸《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包括王语嫣、段誉、乔峰、段朱、段紫等;与金庸《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包括郭靖、黄蓉、小龙女、尹志平、陆无双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方面,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撰写全新的故事开端、发展、、结局等,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作品,并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整体来看,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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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著名作家金庸。 中新社记者 任海霞 摄

  同时,法院认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无偿、无限度地使用。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还指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虽然相同或类似,但在文学作品小说中分属于武侠小说、校园青春小说,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尚有共存空间,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谅解并经许可后再版发行,更能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荣。

  作家江南当日也发布声明称,没有著作权是个好消息,而“不正当竞争”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声明还称,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第三方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表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是否获利关系不大,一般是看他人商业利益是否收到损害。

  “这个案子里也把金庸先生的作品认定为知名作品,实际上也是商业化的小说。如果借用知名商品的要素进行商业活动的话,应该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陈若剑说。

  律师柴峥则表示,如果从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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