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日前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2名罪犯于6月9日被一审判决;此前新闻报道提到的1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刘全有经查实与本案无关,但因有其他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孙志刚案涉及的6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燕琴策划、纠集、组织同案人将孙志刚调室,指使李海婴等
人殴打被害人,是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婴积极组织实施,指挥、伙同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殴打孙志刚,在孙向其反映情况时还用塑胶棒加害,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为从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从轻、减轻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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