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酒店住宿 > 正文

住店客人车辆被砸 酒店只承担三成非连带责任

类别:酒店住宿 日期:2018-9-1 6:46:33 人气: 来源:

  梦见钞票罗某自驾旅游入住一家酒店,并按照酒店人员的将车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免费停车场内。第二天,罗某准备离店时发现车窗被人为。罗某认为酒店存在多次与酒店交涉,但酒店称只负责提供住宿,没有车辆的责任,而且停车场是免费的,罗某的车辆是受到第三人损坏,应该报警寻求索赔。无奈,罗某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酒店处进行了住宿等消费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虽然免费,但罗某按照酒店人员的停放车辆,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酒店所提供服务之附随义务。导致罗某车辆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犯罪的犯为,因此罗某要求酒店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但其车辆遭到损坏并非完全出于偶然,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纰漏和盲区,才给犯罪可乘之机。据此,法院酌定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罗某三千余元经济损失。

  为什么酒店只担三成责?因为酒店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安保义务人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其理论基础是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也有别于按份责任。这意味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创造安全活动、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安全隐患、涉及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亚特兰大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币安app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