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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研究会会长撰文:民法总则彰显人文关怀

类别:人文民俗 日期:2017-8-22 19:17:31 人气: 来源: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制定,重新了我国民的编纂进程。民法总则是民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将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总则的内容有许多亮点,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它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

  我们要制定的民是21世纪的民。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的代表、1900年的《民》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的代表,那么,我国民则应当成为21世纪信息时代民的代表。这就要在我国民中反映21世纪的时代与时代特征。

  21世纪是人格与价值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理应对人的的。21世纪的民法,更应突出体现对人格和人的权益的尊重。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科技进步的面临着被误用或的风险,有可能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这样的形势要求把对人的提到更高程度。

  人文关怀在今天已不仅仅是重要的价值,它使整个民法规则发生了重大改变甚至是性变化。比如,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制裁、追究责任为目的,侵害了别人民事的就要给对方赔偿,其更侧重于制裁行为人。但在今天,随着人文关怀成为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侵权法的立法不再更多考虑怎样制裁行为人,而侧重于考虑如何向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如何充分体现对人的关爱。

  对人的关怀与尊重,体现了民法的本质和功能。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关爱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的这种,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对仁者爱人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今天,广大人民群众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对自身的追求更多,自身的意识和要求也更高。这对民的编纂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一部充分关爱人、人的民,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

  民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总则从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到具体制度的完善,都将对人的尊重、对的保障作为一条主线,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

  确立了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总则第一条开明指明:“为了民事主体的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可见,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民事主体的权益。接下来的几条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这些都体现出民法总则追求对个人全面、人的价值、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体系结构彰显对人的。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是以人为中心的。该法虽然也调整交易关系,但其本质上是以人、关爱人为中心的。一方面,它确认了自然人的、人格受法律的原则。人格是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在今天,人民的基本权已经得到了,在此背景下,更应让人格作为基本得到法律。另一方面,它强化了对财产权的。只有有效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才能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在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个人财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财产安全的显得尤为重要。财产,就是人们诚实劳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例如,民法总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财产受法律平等”,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平等原则,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这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适应了我国当前中强化产权的现实需要。

  增加了对特定主体民事的。比如,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没有出生,还不能完全作为主体存在,不可能完全适用自然人的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则,但是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又有受的必要。所以,民法总则专门对此进行了规范。再如,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允许他们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可以方便他们的生活,并培养其社会交往能力。此外,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规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传统上把被监护人作为管理对象转变为把被监护人视为主体,力求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尊重其意愿,这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

  众所周知,现代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现代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分配、保障、救济。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从而真正成为民事的宣言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总则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们,我们有条件、有能力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展现时代特色,科学的、屹立于世界民之林的民。

  确立民法作为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法,民的体系构建应以民事为“中心轴”展开。我国民法总则正是以民事为“中心轴”展开的,其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是对主体的;有关民事的,包含对民事的类型、客体、行使方式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是对民事行使具体规则的;有关民事责任的,是对侵害民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是对民事行使期限的。民法总则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以及侵害民事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立了制度基础。

  构建完整的民事体系。民法总则专设一章民事,构建了完整的民事体系,体现了对民事的重视,这本身也是一个亮点。民法总则在民事体系方面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概念。民法通则只是了名誉权,而没有隐私权,司法实践一直通过名誉权隐私权,此种做法不利于隐私权,因为侵害隐私权并不必然导致个人名誉权受损。侵权责任法虽然也了隐私权,但只是在范围中了隐私权。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了隐私权受法律。第二,了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可以认为其承认了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近年来,个人信息被随意、买卖的现象比较严重,民法总则的这一有利于强化对个人信息的。第三,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代社会,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正是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第四,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的其他民事和利益。也就是说,不论是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这不仅与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民法总则规则的性。

  充分尊重个人依法享有的行为。保障私权需要确认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益,还应系统私权的救济机制,全面保障私权。同时,保障私权还意味着尊重个人的“私法自治”,其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和自主。与公“法无不可为”相反,私权的行使是“法无即可为”,即只要是法律没有个人进入的领域,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均有权进入。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民法总则第五条确认了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条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范围广泛的行为,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尊重人、人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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