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我预定了海南兴隆希尔顿逸林滨湖度假酒店,入住时间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6日,并在当天收到了酒店确认函,2021年4月23日24日我分别预定了往返三亚的机票,就在2021年5月17日,我收到酒店的邮件,邮件表示酒店的价格错误,我可以选择继续入住单数价格是999元/晚,或者取消预定,我当天有给酒店回复邮件,并表示1.我不会取消预定2.我不接受酒店的价格,就在2021年5月21日,酒店擅自单方面取消了我的酒店预定。试问海南作为我国的试点海岛,就是这么发展旅游业么,请问这样的海南谁还敢去。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网友:您好!我局根据您的留言内容,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经查,该酒店于2021年3月30日发现系统显示2022年春节客房价格与往年春节价格相差甚远,当天暂停了2022年春节期间的客房预订,5月17日-19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解释,并于5月21日单方面取消了消费者的预订订单。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合同霸王条款,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合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一)组织调解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单方面取消订单引起的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纠纷中,依法履行调解职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我局多次到兴隆希尔顿酒店进行调解,并要求当事人按照订单约定履行合同,但酒店方认为,预订网站上客房价格是系统显示错误,基础房型408元/间/晚的价格(不含服务费及税费)与酒店春节期间政策价格1700元/间/晚的价格(不含服务费及税费)存在极大差异,与同级别国际品牌酒店房间市场价格亦存在极大差异,属于合同设立的“重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将对酒店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依酒店预订系统页面上已告知的预订规则,故予以撤销预订订单,不同意按照订单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同意取消订单的消费者给予新预订订单“豪华客房999元元/间/晚起(不含服务费及税费)”的优惠。消费者不同意酒店单方面取消订单,也不同意酒店方给予的优惠价格重新预订的处理方案,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订单提供预订客房。经我局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失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投诉人走司法途径。(二)案件移送情况。我局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店预订系统设置《规则与》的“我们在以下情况中保留取消或修改宾客预订的:1.宾客涉及欺诈或不当行为;2.预订包含错误信息;3.因操作失误而生成预订”条款,通过设立格式条款免除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我局于7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感谢您的留言。洪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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