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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生的言论犯了什么法

类别:亚特兰大美食 日期:2018-11-14 18:22:47 人气: 来源:

  因社交网络上一句性质的“玩笑”,短短两天后,美国移民局就把中国留学生倪翰翔送上了回国的航班。因此“以言”的美国法律过于严苛,实际是对美国法律常识的不了解。

  2016年2月1日,倪翰翔社交网络Instagram上发布一张持枪照片,并写道:“这学期我这么认真学习,如果学校还是让我挂科,就让教授体会下当年卢刚的恐惧。”这句留言看似玩笑,其中“卢刚”二字却触动爱荷华警方的红线年前同样在爱荷华大学,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卢刚因不满教授的严苛要求和学金的分配,在校园内。短短十分钟内了五人,重伤一人,其中包括两位美国天文物理学界首屈一指的教授Christoph K. Goertz和Robert A. Smith、物理与天文学系主任Dwight R. Nicholson、爱荷华大学副校长Anne Cleary,以及另一名中国留学生同学山林华。在到达现场之前,卢刚饮弹。

  “卢刚案件”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学生教授的案件,事发后很多人担心爱荷华大学将不再招收中国留学生。尽管第二年爱荷华大学仍正常招生,但这一事件改变了很多美国中亚洲人“温顺、内向”的形象。尤其在“911”之后,爱荷华大学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度发生,建立了“鹰警报”校园恐怖预警系统。一旦校警发现恐怖的信号,将在15分钟内通过短信、电话、邮件以及社交网络告知全校学生,进入紧急状态。

  倪翰翔的这条留言被“鹰警报”系统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并未通知全校,系统发言人Jeneane Beck表示,倪翰翔的言论“尽管没有暗示迫在眉睫的风险,但校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

  之后爱荷华大学并没有介入事件调查,而是直接联络了当地警方。第二天当地移民局已向爱荷华当地《公报》,倪翰翔因被学校,留学签证(F1)已被吊销,自愿离境,并非被。很多人无解,一条性质的网络留言为什么足以吊销留学签证。警方根据美国《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选择仍是学生身份的倪翰翔的隐私,具体调查结果并没有公开,过多揣测也无济于事。但涉及他人人身安全“恐怖”言论,在第一修正案“”的域外。

  “恐怖”或“犯罪”言论与美国联邦保障的间有明确的界限。可以总统、官员,可以、表达观点,甚至在焚同样是所保障的。

  1984年8月“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Communist Youth Brigade)的活跃,格里高利·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为了表达对时任总统里根推行的政策不满,带领部分前往市。在上,约翰逊及其他焚烧了一面国旗,随即引起的反感。国旗事件发生后,德克萨斯州把约翰逊告上了法庭,州下级法院判决约翰逊有罪,刑期一年、罚款2000美元。约翰逊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以五比四的多数判决被告格约翰逊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约翰逊等人焚的动机在表达对政党政策的不满,的受到第一修正案的,而国旗属于的表达方式之一。尽管判决约翰逊胜诉的大们对国旗的行为也很厌恶,但原则无可撼动。

  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开后,成为美国历史上极具争议的案例之一。也多次试图通过《新国旗法》焚,但均被最高法院驳回。直到现在,有关国旗与的争论,还在继续。

  但是如果(包括写信)要杀总统,涉及他人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要受到和制裁的。设立“恐怖”言论的禁区,一方面是保障他人;另一方面,把语言几乎等同于本身的法律原则背后,是社会文化的巨大差异。在美式思维中,人要讲诚信,说到就一定要做到,所以语言就可以等同于已实施的犯为。

  其实早在2010年就已出现过与倪翰翔事件相似的案例。斯州蒂文思技术学院的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校警的争吵中,直接使用了“(burn)大楼”的表述。校方随即报警翟田田要“炸毁学校”,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恐怖”和“犯罪”言论是美国法律的禁区,警方遂以“恐怖罪”了翟。翟在回国之后自辩,自己只是打给学校的安保部门打了个电话,并没有真的打算“炸掉学校”,国内在报道翟田田事件时,认为美国校警过于,使得翟在州哈德逊郡的中心身陷四个月。

  事实上,美国校园警务与公立地位相当,素来在校园中实行“零度”的政策。自20世纪 60年代中期,移民大量涌入,美国高校内不安定因素陡增,加上学校的组织由于没有执法权,各类犯罪活动在校园内十分,这才促使校园制度的产生。到1968年,美国高校内部普遍设立了校园机构。而针对校园采用广理解,“任何了教育的、教学的氛围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因此,即使是校警所在的安保部门,对“恐怖”言论的度同样。

  其次,“美国警方判定翟田田涉恐”。翟田田最初被控的是“Terroristic threat”,按照字面的意思似乎就是“恐怖”,与(terrorism)颇为相似,由此引发了。“Terroristic threat”更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或者“”,在州法律所指的是“任何以他人,造成他人恐慌或不适的言论。”因此,自始至终翟田田受到的“恐怖”都与“恐怖”或“”无关。只是在911事件之后,美国的法庭文书和传媒文字更多地使用“恐怖”一词,更能实现作用。

  在美国的法律语境中,“恐怖”的分量远比想象中重。美国各州和均有各自的刑,每一部刑之间都存在差异。但是多数都以美的《模范刑》(Model Penal Code)为蓝本和参照。《模范刑》第 211.3:“为引起他人恐慌,或者为使他人从建筑物、场所或者公共运输工具中撤离,或者为造成重大的公共不便,或者轻率地不顾其行为会引起上述恐慌、不便的,而以实施为内容进行的,成立重罪。”

  回到倪翰翔所在的爱荷华州,“恐怖”同样是重罪。根据其州法律708A.5条,任何出恐怖信号,造成他人或社会恐慌的人,都将以“恐怖”判处“D级”重罪,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条款中并没有限定“恐怖”的行为主体只能组织、ISIS等极端恐怖。在美国现实司法语境中,“恐怖”更多的是指家庭、校园行为,故意纵火爆炸、公共安全的恐怖或犯罪言论。

  此外,判定“恐怖”罪罚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言论动机,而并非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在美国本土同样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

  1998年8月,3K党布莱克等人在一个私人的户外场地举行3K党时,点燃了一个大约9米高的,进行公开,给周围的邻居和公上可以看见的行人造成了恐惧。3K党是一个主张白人至上主义的组织,和手段白人在美国的主导地位,以焚烧、、投放、出死亡,甚至等手段,黑人和白人人士。

  布莱克在初审法庭被判定违反了维吉尼亚州焚烧的法律。但是,这起案子上诉到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时,法庭却以4比3的多数了初审法庭的判决。州最高法院认为,焚烧属于象征性言论,应该受到美国第一修正案条款的,宣判焚烧的3人无罪。维吉尼亚州不服,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寻求解决。

  2003年4月7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处布莱克有罪。奥康纳大在代表多数意见的陈述书中指出,尽管3K党为制造种族而焚烧的做法由来已久,单纯的焚烧的确是表达观点的方式。但此案中焚烧动机在于,让周边的人收到了直接的生命安全。美国第一修正案给予人们的不是绝对的,那些他人的人也不能以恐怖或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确认了维吉尼亚州性焚烧法律的性。

  与兵妹妹在机房

关键词:卢刚 山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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