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广东茂名民企老板苏某与江苏无锡女子荣某之间的886万元真款案,历时5年多的诉讼战终于尘埃落定。记者前天获悉,广东省高院及茂名市中院日前分别作出终审判决:5起共计886万元的借贷关系都不成立。
2004年6月,无锡女子荣某拿着5张借据,分别向茂名市茂南区、信宜市法院起诉,诉请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苏某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其共计886万元的债务。5份借据的借款数额从17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借款内容都是打印的,借据右下角有苏的亲笔签名,落款时间都是2003年4月。同时,每张借据还附有一份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书》,为苏某向荣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苏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诉,他对这些借款予以否认,提出自己只是提供了签有名字的空白纸张,给荣某用于融资,根本没有向荣某借款。2006年5月,茂名中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之后,信宜市决定将其中一单标的170万元的案件移送至茂名中院一审。经调查,茂名中院认为,借据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荣某没有充分证明自己实际支付借款的真实性,据此驳回。荣某随后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荣某出示的借条、书存在诸多瑕疵和不合常理之处:一是借条内容为电脑打印,只有落款的签名、时间是手写;二是在借条、书的内容与落款、盖章之间存在较大的空隙;三是在借条的内容写有借款的具体日期,但在落款时间只写有月份;四是书上同时出现经鉴定不属同一印章的两枚名称均为锡坪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
省高院还认为,对于借款的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荣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比如,荣某起诉时称,苏某于2003年4月向她借款170万元,而在开庭时荣某又称,苏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荣某位于无锡市的家里立下借据,该借据是之前多笔未还借款的借条汇总而成的,借款的方式有现金也有划账。可荣某没有提供其他实际支付借款的凭证;苏某则称,2003年4月30日自己在阳春矿山,根本就没去过无锡,并向法院提供了旅馆住宿登记、手机话费清单、银行业务凭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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